“关于警车醉酒撞人事件,请给个说法”及常德市公安局的回复
网友浮云1:
前段时间常德市公安局,东郊派出所的警车(湘J0271警)凌晨2点,司机醉酒驾车肇事(交警可查)撞飞农业银行一干部,致使身受重伤致残.颅内出血,耳穿孔,耳神经中断.
这也许是禁酒法颁布以来,常德,湖南,乃至全中国的第一起警车醉驾肇事案.然而某些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形象,严锁消息,不让外界知道.家属无处伸冤。你们这么做对得起躺在医院的受害者吗???对的起常德的老百姓吗???
难到警车撞人就无法无天了吗???请问公安局,政法委你们对警员,警车是怎么管理的???
常德市公安局:
“浮云1”网友:
您反映的 “关于警车醉酒撞人事件,请给个说法”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武陵公安分局接到东郊派出所报告,该所的湘J0271警车于2011年5月5日凌晨发生撞伤他人的车祸。随即,武陵公安分局纪委派员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一、车祸发生的主要经过
2011年5月5日零点36分,东郊派出所值班电话(7797775)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电话,称东郊乡沈家湾处有的士报劫警,要求东郊派出所出警。当班民警系该所所长施祖银和湖南警察学院来所实习民警冯怀志和张伟。接110电话报警的系冯怀志,冯接到报警后,没有向正在所里值班的所长施祖银报告,采取了直接电话通知值班的夜巡队员王斌(男,30岁,住东郊乡楠竹山居委会一组,系武陵区政府聘请派驻东郊乡的夜巡队员)出警。王斌接到通知时正在育才路房管局旁与其朋友杨华等人饮酒吃宵夜。王斌接到出警通知后,搭乘杨华的电动自行车到东郊派出所,王斌到值班室的抽屉里拿到值班用的湘J0271警车钥匙,将其警车与杨华开走出警,王斌在报警点后,向所值班人员冯怀志反馈没有发现情况。王斌出警结束后,没有及时将警车开回所里,而是与杨华开车去宵夜,在207国道黄金阁地段,王斌将警车交给已大量饮酒的杨华驾驶(杨具有A2驾照)。车行驶到马木桥长沙口味虾餐馆,王斌下车与其朋友吃宵夜,杨华将警车钥匙交王斌后,不久提出要到鸡鹅巷壹得壹粉馆去吃粉,再次找王斌借到警车钥匙。2011年5月5日2时40分许,杨华驾驶湘J0271警警车在和平街黄婆擂茶前路段与行人王中青(男,49岁,市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王中青受伤(法检认定系右侧硬膜下血肿和弥漫性轴索损伤)。交警于2011年5月5日3时15分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当事人杨华的血液,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结果为:送检杨华的血液中检验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90毫克/100毫升,系醉驾。杨华于2011年5月5日被抓获归案。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12日对杨华提请批准逮捕。2011年5月19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予以批准逮捕。2011年5月20日杨华被取保候审。伤者王中青目前仍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湘J0271警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前挡板等处也受到损坏。
二、主要责任人和处理意见
1、施祖银,东郊派出所所长。“5.5”车祸时的当班民警。东郊派出所因平时对值班备勤和警车管理不严,以致出现非警务人员王斌单独出警和随意驾驶警车后,王斌又将警车交给社会上的朋友驾驶,造成醉驾伤人的交通事故的严重情况。施祖银身为该所所长和当班民警存在失职、渎职,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省厅《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十条:“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影响的”,《武陵公安分局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治理重点(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第五款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等规定,建议对施祖银立案调查。
2、王斌,东郊乡夜巡队员。“5.5”车祸时,不经东郊派出所领导批准,擅自开警车出警,出警后没有将警车停回派出所,而是开警车宵夜,并将警车交给明知已饮酒的社会上的朋友杨华驾驶,出现杨华醉驾伤人的严重后果。王斌负有重大直接责任,建议王斌的主管单位予以追究其纪律责任。
3、杨华,个体经营户,王斌的朋友。涉嫌危险驾驶,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上述调查情况报分局党委后,决定立案查处。6月27日此案已移送常德市纪委第五纪工委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常德市公安局
201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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